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是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顶层部门规章(母法),核心监管原则:风险导向、统一监管、审慎监管
总则
第一条
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防控保险市场风险
第四条
保险公司如何做:识别管理各种风险、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监测偿付能力情况、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信息、做好资本规划
第五条
监管如何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监管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价检查
第六条
监管指标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最低资本,衡量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衡量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风险综合评级
核心资本: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实际资本: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最低资本:基于监管审慎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所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八条
偿付能力达标要求: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第十条
偿付能力由首席风险官负责
第十一条
风险分类:
固有风险:现有条件下,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后四个是难以资本化的,采用定性监管)
控制风险: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必须做的:
定期评估偿付能力充足状况、计算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报送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必须做的:
开展偿付能力压力测试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必须做的:
按年度滚动编制公司三年资本规划;与资本规划联动的管理决策机制、内生资本与外生资本相结合
市场约束与监督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日常披露
监管评估与检查
第二十条
监管手段:风险管理能力评估、风险综合评级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能力评估:
识别保险公司的控制风险,保险公司要将结果的资本要求计入最低资本
第二十二条
风险综合评级:
评估操作风险、战略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结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确定A、B、C、D类评级
第二十三条:
监管应核查偿付能力报告,低于60/120的重点核查
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必须采取的措施
1.监管谈话 2.要求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 3.董事、监事、高管限薪 4.限制向股东分红
还可能:责令增加资本金、停止业务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范围
二十七条
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评级有C、D类也采取措施
第1号:实际资本
总则
第四条
实际资本: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实际资本=认可资产-认可负债
第五条
实际资本的评估原则:
按会计准则计量、以母公司财报而不以合并财报为基础、资产与负债评估原则一致、不同公司相同业务评估原则一致
第六条
实际资本分级监管
认可资产
第八条
认可资产:处置不受限制,并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所有人赔付义务的资产
第九条
认可资产包括:
1.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2.投资资产 3.长期股权投资 4.再保险资产 5.应收及预付款项
6.固定资产 7.独立账户资产 8.其他认可资产
第十条
非认可资产包括:
1.无形资产 2.经营亏损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长期待摊费用 4.有迹象表明不能处置或处置受限的资产 5.其他
第十一条
有迹象表明不能处置或处置受限的资产包括
被依法冻结、为他人担保而被质押或抵押、由于交易对手导致处置受限的资产、当地管制、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等导致受限
第十二条
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为认可价值,除了长期股权投资、寿险的应收分保准备金、其他
第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权益法
第十四条
寿险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以计量分保前后合同负债的差额作为认可价值
认可负债
第十六条
认可负债是无论在持续经营还是破产清算状态都需要偿还的债务,以及超过监管限额的资本工具
第十七条
认可负债包括:
1.保险合同负债,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2.金融负债 3.应付及预收款项 4.预计负债5.独立账户负债 6.资本性负债 7.其他认可负债
第十八条
非认可负债包括:
1.农险业务大灾风险保费准备金 2.保险公司发行的符合核心资本或附属资本标准,用于补充实际资本且符合计入资本相关条件的长期债务,包括次级定期债务、资本补充证券、次级可转换债券 3.其他
第十九条
非寿险的保险合同负债按账面价值计量,寿险的保险合同负债按3号文计量
第二十条
金融负债、应付及预收款项、预计负债、独立账户负债、资本性负债按账面价值计量
第二十一条
寿险的保险合同负债认可价值与最低资本之和大于等于全部寿险业务的现金价值时,不确认现金价值保证负债,否则需要确认,其价值为差值
第二十二条
所得税额预期大于0,应确认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的合同负债的剩余边际为基础计量
资本分级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本应具有的特性:
1.存在性,应当是实缴的资本
2.永续性,应当没有到期日或较长期限
3.次级性,在破产清算时的受偿顺序在保险合同负债和一般债务之后
4.非强制性,本金的返还和利息的支付不是强制义务,或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返还支付
第二十七条
根据吸收损失的性质和能力,资本分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分核心一级资本和核心二级资本
附属资本是指在破产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分附属一级资本和附属二级资本
核心一级 | 核心二级 | 附属一级 | 附属二级 | |
存在性 | 实缴 | 实缴 | 实缴 | 实缴或特定形式 |
永续性 | 无到期日 | 期限不低于十年 | 期限不低于五年 | 期限可以低于五年 |
次级性 | 破产清算时受偿顺序在最后 | 破产清算时受偿顺序在核心一级前 | 破产清算时受偿顺序在核心二级前 | 破产清算时受偿顺序在附属一级前 |
非强制性 | 不强制还本付息 | 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不还本付息 | 可以本息递延 | 可以不设定本息支付约束条件 |
第三十四条
各级资本限额
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核心二级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附属二级资本不得超过附属资本的25%
超过限额的视为资本性负债
最低资本
总则
第三条
最低资本:基于监管审慎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所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四条
风险分类
偿付能力风险分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固有风险分为可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
控制风险
第五条
最低资本构成
1.量化分析最低资本
2.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3.附加资本(逆周期附加资本、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附加资本)
计量原则
第七条
方法:相关系数矩阵法,反映各类风险间的分散效应
第九条
量化风险最低资本采用在险价值VaR法计量
第十条
控制风险最低资本采用监管评价法
第十一条
保险、市场、信用风险的风险暴露,不含非认可资产、非认可负债
第十二条
独立账户资产、负债的市场、信用风险,不计提这部分最低资本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